苏师大科〔2016〕1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吕艳发布时间:2016-04-19浏览次数:2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校科研水平,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强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有间接经费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间接费用管理

第三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作为科研课题任务承担、参与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且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间接费用管理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间接费用根据相应经费管理办法核定或合同约定的比例编制预算。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上限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 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第五条间接费用由科研管理费、科研绩效支出、科研保障费三部分组成。科研项目对间接费用中各部分支出范围和提取比例有明文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文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提取比例如下:

科研管理费:即学校补偿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组织、论证、协调、审核等管理工作经费。科研管理费按间接费用的25%提取。

科研绩效支出:即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研究人员的绩效奖励。科研绩效支出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按间接费用的25%列支。

科研保障费:主要用于学校和二级单位(学院或科研机构)在保障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及实验用水、电、气、暖等公共资源使用费,以及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基础设施维护、项目推进与协调等补偿费用。科研保障费按间接费用的50%列支,其中学校和二级单位按1:1比例分配。

第六条科研经费到账后,由科技与产业部办理经费入账,按本规定确定的各项间接费用额度,一次性提取间接费用(扣除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的间接费用部分),并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统筹使用。

第七条科研绩效支出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批准后,以酬金形式发放给项目组,并由项目主持人统筹分配。项目组成员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科技与产业部根据项目组提交的年度

进展报告、中期报告及结题验收等材料,经评估审核项目绩效情况,按年度发放。科研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科研绩效;并有权追回已发放科研绩效。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4)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八条科研保障费经科技与产业部审核后,分别拨入学校和二级单位的专用账户。二级单位的科研保障费由单位负责人统筹使用,所在单位财务“一支笔”签批报销。

第三章经费预算调整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算经科技与产业部、计划财务处预审及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项目组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十条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技与产业部审批。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科技与产业部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是对《江苏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苏师大科〔2014〕4号)中关于间接费用管理和经费预算调整的补充。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与产业部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