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发布者:酒文翀发布时间:2016-10-21浏览次数:37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开招聘工作,切实做好适岗优秀人才的选拔聘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2〕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切实增强公开招聘透明度。

第三条学校新进工作人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选拨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人事处统一负责全校公开招聘工作,并对二级单位的公开招聘工作予以指导。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五条校内用人单位在开展招聘工作前须成立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用人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二章应聘人员的条件

第六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

第七条教学科研岗位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特殊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辅导员、管理类和其他专业技术类岗位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其他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岗位特点确定学历和年龄要求。

第三章招聘程序

第八条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制订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和考察;

(六)公示与聘用。

第四章编制招聘计划

第九条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人才需求计划,明确所需人员在专业、学历和政治面貌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所在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人事处。

第十条人事处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制订招聘方案,发布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研究结果制定招聘方案。招聘方案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

(二)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包括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阅历等);

(三)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所需提交材料;

(四)考试考核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成绩计算方法与公布时间;

(五)体检、考察要求;

(六)招聘结果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人事处在学校人事处网站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截止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

第六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报名受理时,组织招聘的单位初审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

第七章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按照岗位特点,分类考试考核,择优遴选。

第十七条 考试可以采用笔试、面试、试讲和操作能力测试等多种形式。

第十八条招聘考试的笔试成绩一般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学校人事处网站上公布,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面试成绩当场通知应聘人员。

第十九条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笔试、面试或操作能力测试等成绩比例。组织笔试的,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八章体检和考察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按照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依次递补人员。

第二十一条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人选并组织考察。考察主要侧重于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

第九章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二条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审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学校人事处网站或江苏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各项成绩、总成绩和排名等。

第二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由人事处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可按照考生的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一)应聘人员体检或考察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聘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三)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四)其他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情形。

第十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科文学院将年度招聘计划报校长办公会,经同意后由科文学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招聘方案,组织招聘。

第三十条后勤集团将年度招聘计划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经同意后由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制定招聘方案,组织招聘。招聘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校属企业向资产经营公司报送年度招聘计划,资产经营公司汇总初审后报校长办公会,经同意后由校属企业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开展招聘。

第三十一条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高端人才团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简化程序,由用人单位采用面试或试讲的方式直接考察,经所在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人事处审核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聘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