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师大研〔2016〕15号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吕艳发布时间:2016-11-14浏览次数:812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6年11月11日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认定工作

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江苏省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认定的标准和程序,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苏师大研〔2015〕4号),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遴选认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 有利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2. 有利于学位点建设与发展,促进学科结构调整优化。

3. 坚持总量控制,按需设岗,标准明确,程序规范。

第三条导师遴选认定范围包括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以及具有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

第四条导师遴选认定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导师遴选认定的具体条件见第二章和第三章。

第二章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五条申请者须具有教授或研究员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50周岁以下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六条能承担博士研究生的教学任务,课程内容能体现学科发展的前瞻性。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的经历,硕士生培养质量较好。

第七条申请者须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历。近三年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申请者主持科研项目累积分值大于等于200分(分值按学校最新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对应的标准计算,下同)。

2. 申请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不含科研项目)累积分值大于等于320分,且包括2项代表性成果(每项成果不低于80分)。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一节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

第八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申请者须具有博士学位(艺术、体育等特殊学科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第九条能开设与申请学科有关的硕士研究生课程,课程内容能反映本学科最新发展成果。

第十条有较为稳定的研究方向、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三年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获奖)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申请者从事的研究方向有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且主持科研项目累积分值大于等于50分。

2. 申请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论文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不含科研项目)累积分值大于等于150分,且包含1项代表性成果(理工科不低于70分,人文社科不低于40分)。

第十一条对学科建设和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急需的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科研方面的有关条件;对入职一年以上的A类优秀博士及其他科研工作特别突出的教师,可适当放宽职称方面的有关条件;对新进留学回国人员和少数特别优秀的获得博士学位教师,可适当放宽职称和科研项目的有关条件。

第二节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

第十二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领域教学、研究的实际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57周岁。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申请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三条具有稳定的理论或实践研究方向,熟悉相关专业领域的行业背景,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良好的专业实践经历,能讲授本专业学位领域硕士课程。近三年以第一署名身份发表(出版)的论著及取得的其他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发表论文、出版本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教材或取得其他科研业绩(含科研项目)累积分值大于等于100分。

2. 主持编写的教学案例被评为专业学位教指委优秀案例或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中心案例库”。

3. 取得应用实践类成果1项,包括获得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品种、新设计、新设备的省级以上鉴定,或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重要的规划设计、工程设计、软件设计等,或起草制定地级以上政府法规和规章、政府决策咨询报告、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主持本领域相关实践活动(如重要创作展演、重要外事活动口译笔译等),并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权威机构的奖励。

4. 在本专业学位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作出较大贡献,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对入职一年以上的优秀博士或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的青年教师,可放宽职称条件要求。

第四章校外兼职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十五条校外在职人员向我校申请担任兼职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除符合年龄要求和第十条有关规定外,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教授职称和博士学位;

2. 近三年主持过国家级课题或取得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奖励;

3. 能够承担一定的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任务;

4. 所在单位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关系且本人作出过重要贡献。

第十六条校外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须具有稳定的理论或实践研究方向,具有本专业领域相关的行业背景、岗位经历和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能独立或协助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好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申请者属于高校教师的,必须符合第十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其他申请者,除原则上须满足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能为研究生开设专业选修课程或相关领域系列讲座,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本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担任重要职务,或为行业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2. 在本专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从事专业实践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科研业绩或实践成果。

3. 具有本专业及相关领域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领域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

第十七条校外在职人员申请担任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的,须与我校有实质性合作关系且对我校学科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并按照第二章的规定条件遴选(根据需要可对申请者在某一方面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章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认定

第十八条新调入我校的教师,凡在外校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不含兼职)且与我校硕士点专业相关者,可由原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或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所在基层培养单位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即可获得我校对应学位授权点硕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已担任我校某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生导师,拟申请担任或转任其他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生导师,以及博士生导师不采用认定方式。

第六章导师遴选和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申请者填写《江苏师范大学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供我校科研部门认可的科研项目批文、论文、专著、专利、成果鉴定和奖励,或其他职能部门认可的教材、教学案例、专业实践成果和获奖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人员应填写《江苏师范大学认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简况表》,并提供本人硕士生导师资格批文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校外在职人员申请担任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与我校合作科研攻关协议和双方单位合作培养研究生协议等)外,还须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出具书面推荐信,并由我校相关学科专业2名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

第二十二条学院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以投票方式表决(申请资格认定者除外)。对获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数1/2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院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材料(含投票结果)进行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时参会人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2/3,根据推荐、审查、评议结果进行审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同意人数超过全体委员数1/2方可通过。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并在校内公示1周。公示期内,由研究生院负责受理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提出的异议。学校发文公布批准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名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凡属于本细则“适当放宽条件”的申请者,其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累积分数不得低于规定值的80%,且须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严格审核后推荐。

第二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实际情况,制订各学位点研究生导师遴选推荐的具体条件,所设条件应不低于本细则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导师一般在每年11—12月份集中进行遴选和认定工作;也可视有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必须情况,在每年5—6月份进行定向增选。研究生院可根据各培养单位或学科学位点生师比,确定限额申报计划。

第二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认定:

1. 已在我校三个学位点(含专业学位点,不包括博士点)担任研究生导师者。

2. 属于《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第六章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列举的情形。

3. 因故被撤销导师资格未满两年者。

第二十九条未公开发表的中外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个人的网络教学软件教案、电视广播教案及未公开发行的音乐教学音像制品等不作为科研成果申报。出版的会议论文集或其他论文集一般不作为研究生导师遴选的学术著作申报。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徐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徐师大研〔2005〕20号)同时废止;此前关于遴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苏师大研〔2013〕5号)不再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