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酒文翀发布时间:2016-11-14浏览次数:247

各系、各部门: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和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规定学制期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覆盖本办法第二条所述全体研究生。奖励等级、奖励比例与奖励标准如下表:

类别

等级

比例

标准(元)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

12000

二等

70%

9000

三等

20%

6000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再具备该学年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一)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

  (二)课程成绩不合格;

  (三)学术行为不端;

  (四)未完成学籍注册;

  (五)欠缴学费;

  (六)发生其他不适宜申请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办法

  第八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申请组织和初评等工作。

  第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研究制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时,应充分考虑科学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不同特点。

  第十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审安排在复试录取时进行,其他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吸引优质生源为导向。硕士生主要依据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和成绩(含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生源学校及本科阶段综合表现等。硕士生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985”高校和“211”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我校接收的推免生,第一学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其他硕士生第一学年的学业奖学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等级比例评定。

研究生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以学业表现为导向。主要依据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内)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与实践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实际表现,在规定的等级比例范围内综合评定。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二、三年级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在本专业研究生中的排名应在前20%,原则上应有反映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或在学术、文艺、体育等科技文化类竞赛性活动中获得奖励。

获得当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得同时兼报一等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第二、三学年的学业奖学金评定计分标准:

1.学术论文要求4000字以上,江苏师范大学第一单位、本人第一作者。权威期刊(我校特A类、A类和B类)论文每篇计200分;CSSCI来源期刊(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每篇计120分;CSSCI来源扩展期刊(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每篇计100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每篇计80分;核心期刊(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每篇计40分;省级社科院研究所、社科联创办的正式研究期刊、多科性大学或本科师范院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每篇20分;CN刊号一般刊物和正式出版社学术论文集(不含增刊、专号和非法出版物)每篇计10分。

2.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主要作者,撰写5万字以上)每10万字计20分。

3.省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计30分,结项计30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立项计20分,结项计20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一般项目立项计10分,结项计10分。

4.以第一发明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家发明专利受理证书,或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计200分。

5.获得市级科研奖励,排名第一计60分;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本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有获奖证书计100分,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本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有获奖证书计140分。

6.在省级及以上学术、艺术、体育等科技、文化类竞赛性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个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奖励计60分;或获得团体奖励,本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排名位列前三计30分。

7.社会工作:校级学生干部(研究生会部长及以上)计5分;院级学生干部(研究生会部长及以上、各专业班长)计5分;校级奖励计5 分;院级奖励计3分。不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评审实施细则,哲管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比例范围内,评定研究生获奖等级,并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获奖研究生名单、获奖等级及获奖依据等。初评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哲管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提请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裁决。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意见为学校的最终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后,因各种原因退学的,从提出退学申请的次月起按月计退当年所获得的学业奖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