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酒文翀发布时间:2016-11-14浏览次数:369

各系、各部门: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已取得正式学籍、每年正常注册且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的所有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含一年级学生)。

二、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规范;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 对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入学前背景及其取得的突出成绩。

2. 对二、三年级研究生,上一学年已修课程平均成绩须在80(含)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 对学术型研究生,重点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重点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以江苏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主要作者,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核心期刊(北大版,下同)及更高级别期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及以上。在核心期刊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期刊发表论文,本人须为第一作者;在CSSCI来源期刊、来源集刊或更高级别刊物发表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

(2)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家发明专利受理证明,或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获得市级科研奖励,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本人有获奖证书;

(4)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文艺、体育等科技文化类竞赛性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个人奖励;或获得团体奖励,本人排名位列前三。

(五)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个人事迹突出者,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主持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根据当年学校名额分配情况差额推荐,有剩余名额的情况下,在一般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4000字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的研究生也可参评当年度国家奖学金。

获得当年度国家奖学金的同学不得同时兼报一等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计分标准(科研情况和获奖情况每类限报3项):

1.学术论文要求4000字以上,江苏师范大学第一单位、本人第一作者。权威期刊(我校特A类、A类和B类)论文每篇计200分;CSSCI来源期刊(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每篇计120分;CSSCI来源扩展期刊(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每篇计100分;核心期刊(第一作者)每篇计80分;核心期刊(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每篇计40分;省级社科院研究所、社科联创办的正式研究期刊、多科性大学或本科师范院校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每篇20分;CN刊号一般刊物和正式出版社学术论文集(不含增刊、专号和非法出版物)每篇计10分。

2.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主要作者,撰写5万字以上)每10万字计20分。

3.省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立项计30分,结项计30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重点项目立项计20分,结项计20分;校级研究生科研创新一般项目立项计10分,结项计10分。

4.以第一发明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家发明专利受理证书,或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计200分。

5.获得市级科研奖励,排名第一计60分;获得省部级科研奖励,本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有获奖证书计100分,获得国家级科研奖励,本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有获奖证书计140分。

6.在省级及以上学术、艺术、体育等科技、文化类竞赛性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个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奖励计60分;或获得团体奖励,本人(单位为江苏师范大学)排名位列前三计30分。

7.社会工作:校级学生干部(研究生会部长及以上)计5分;院级学生干部(研究生会部长及以上、各专业班长)计5分;校级奖励计5 分;院级奖励计3分。不重复计算。

(七)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违法违规违纪受到处分者;

2.课程成绩不合格补考者;

3.学术行为不端者;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超出学制期限者和当年毕业者;

6.发生其他不适宜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四、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五、评审程序

(一)成立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等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

(二)制定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经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报,填写相关表格(附件1、附件2)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交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四)认真审核申报人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获奖情况等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确定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拟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参评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复审,确定获奖研究生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六)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申诉与仲裁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诉做调查并给予答复。如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仲裁。

七、要求与附则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及时将评选办法、名额、时限、要求、结果等内容向广大学院师生公布,申报中一经发现存在隐瞒、虚报、舞弊、造假等不端行为者,一律取消参评资格,且下学年不得参评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具体评审要求和安排以学校当年相关工作通知为准。

(三)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