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酒文翀发布时间:2016-11-14浏览次数:728

各系、各部门: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暂行规定》已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暂行规定

为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推动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鼓励和规范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活动,结合学院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按照学科专业建设需要,鼓励教师兼任各级专业学会理事及以上职务,鼓励教师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鼓励教师作会议交流发言。

二、根据院系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统筹安排教师学术会议,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学术会议,重点资助副教授、讲师及以下的教师参加学术会议。

三、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应有正式邀请函或通知,提交会议交流论文。教师本人填写《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审批表》,经系主任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科研学科类由分管科研学科院领导审核,教学类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审批同意,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四、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经费,学院予以资助。凡主持有关科研项目的教师,原则上应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五、对学院未审批安排的学术会议,若教师自愿参加,须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在不影响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可自行参加,所需费用自理。

六、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在会议结束三日内,填写《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表》并报请系主任审批后,将《统计表》和参加学术会议的信息报道稿、图片,一并提交至学院科研秘书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七、每季度末,系主任应向本系全体教师通报本季度教师参加学术会议情况,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教师应在系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汇报,在系内交流的由各系负责安排,在院内交流的需事先报学院科研秘书由学院负责安排。

八、本规定解释权在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参加教学和学术会议审批表.xls

2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对外学术交流活动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