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发布者:裴浩然发布时间:2016-10-12浏览次数:3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院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提高我院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位点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科研先进奖励。

第三条       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每次奖励上一年度的科研工作成绩。

  第四条 奖励采取记分的形式。奖励一定数额的人民币.每分值金额由党政办公会在实施完上年度科研奖励后两个月内根据院财力状况决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科研项目和标准

第五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是对获得厅市级(不含校级)及以上科研立项项目的课题组实施的奖励,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重大项目计100分、主持其子一级项目计30分、主持其二级其子项目计15分;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40分、主持一级子项目计12分;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面上项目或一般项目的计20分;

主持省部级项目的计15分。主持厅、市、局级项目的计10分。

教育部、教育厅项目在同级项目中奖励提高50%。

横向项目按照实际到帐金额计分,每万元计一分。

各级专业学会、非政府组织的项目如果注明相应级别项目的,奖励标准同同级项目。如无注明,则不计入奖励范围。

奖励项目计分以立项年度一次性计算。

第六条 科研项目立项奖励资格、层次认定:

主持项目以项目主管机构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为依据,其核定经费须入我校财务帐户。

对于仅有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经费虽划拨到我校,但项目申请书中没有注明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基金项目,作为横向科研项目处理。

对仅有项目主持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证明,经费未划拨到我校的项目,不予奖励。

对于立项不资助的项目,给予同等级奖励分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节 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是对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大型工具书、大型古籍整理实施的奖励。科研成果有重复奖项者,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

第八条 学术论文、专著、编著奖励范围和标准:

1.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下同)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或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每篇计20分;

2.学术论文在我校认定的A权威期刊上发表的,每篇计10分;

3.学术论文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以最新版《徐州师范大学核心学术期刊目录》为准)上发表的,每篇计5分;如在CSSCI期刊发表,则每篇计6分。

4.学术论文在CN刊号(不含增刊、专号和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每篇计2分。

5.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纸理论版发表的学术文章(3000字以上)每篇计2分;在公开出版的全国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2分;在公开出版的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3分。

6.经学术委员会审定认可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每10万字计5分;学术性编著每10万字计3分;独立主编学术性著作(含教材)一部计6分,联合主编计分=6分/主编人数:唯一副主编一部计3分,联合副主编计分=3分/副主编人数;参编每10万字计2分,两人以上作者合作成果计分根据所写内容多少而定;内容多少无法确定时,按照成果总分除以作者人数所得分数进行奖励。

7.两人合作成果,每一作者占1/2。3人以上的合作成果计分方法类推。

8.论文被二次转载或得奖的可增加计算获奖附加分。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每篇加3分;其他重要报刊摘要(不含引用)或转载的加2分。

第三节 科研成果获奖奖励

第九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是对我院教职工获得各级政府组织的科研成果奖励的奖励。其奖励范围和标准如下: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60分;二等奖40分;三等奖20分。

省部级一等奖20分;二等奖10分;三等奖5分。

厅(市)级(不含校级)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

如果所获得的奖励不分等级,则取同级奖励的中间值计分。

各级专业学会、非政府组织的奖项,如注明奖励级别的,奖励标准同同级奖项;如无注明,则不计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科研先进奖励。个人计奖总分前五名人员,为本学年度学院科研先进个人的当然提名人,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评议,报院党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进行通报表彰并发给获奖证书。对于在科研方面进步显著的个人,也可以进行表彰。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科研奖励申报评审程序:每年三月份,教职工将上一年度公开发表和正式出版的科研成果和有关成果被转载及获奖情况原件报院科研秘书。(当年未按规定时间统计上报成果和获奖证书而在当年不能计算计分的,说明原因经院党政办公会认可后,可参加下一年度计分和奖励。)在计算出全院计奖总分基础上,根据个人计奖总分算出个人获奖金额,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后,由院党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年或本年以前成果在本年被转载和获奖所得的计奖加分,列入本年计奖总分。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科研奖励评选工作,接受全院教职工的监督,拟奖励成果先行在院网站上和公示栏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励的成果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异议期内向院科研办公室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院科研办公室将对异议进行核实,并提请院学术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报院党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对成果归属等产生歧义,最终由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由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院党政办公会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研奖励。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上报学校并通报批评推荐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

第十八条 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报院领导批准,撤消其所有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章 我院兼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申请科研奖励须署名我院为第一单位,奖励金额由院学术委员会核审后,提交院党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