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学术活动,促进学术交流,营造优良学术环境,不断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和扩大影响,保证学术活动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学校有关科研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术活动应当有利于增进院内外学科与学科之间、学者与学者之间、师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有利于营造学术研究氛围,激发创造性思维,培育团队意识,确保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繁荣。
第二条 学术活动实行学科、专业申报、学院审批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术活动包括各种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及学术沙龙等。
第四条 学术会议
(一)学术会议包括国际学术会议、国内学术会议、校内学术会议。
(二)由我院举办或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及全校性学术会议,凡是有相对应学科和专业的,由相关学科、专业或研究机构负责承办,院相关部门负责协调工作;没有对应学科和专业又是院事业发展需要举办、承办的会议,由学院负责承办。
(三)由学院、研究机构、学科专业等提出以学校名义举办、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及全校性学术会议,须提交书面工作方案及相关材料,并报校科技处对该学术会议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等应进行考察和论证,报学校批准。
(四)以上各种学术会议须经院批准后报校科技处备案。
(五)参加校外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须向所在学科、专业、研究机构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参会论文或论文入选通知,经批准同意后报送学院审批。
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由学校批准。
(六)举办、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内及全校性学术会议,须对会议进行总结,至少在学科或专业范围内举办学术报告会,撰写简报或会议综述,由院科研办公室进行编印、上网及存档。
第五条 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会
(一)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会内容应当是各学科学术研究的新成果,或者在学术观点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前瞻性。凡教学类、辅导类、指导类内容不纳入学术讲座范围管理。
(二)各学科、研究机构和专业申请举办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会,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报送本学期讲座计划,并于讲座举办一周前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学科、专业或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讲座提纲,送院科研办公室。
临时性的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会,由院党政审批。
校外知名专家学者或其他知名人士主讲的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会,由相关学科、专业或机构代表学院邀请,或由学院与相关学科、专业或机构共同邀请。
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会校外专家由相关学科、专业或机构负责接待工作。必要时,可由学院和相关学科、专业或机构共同接待。
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会由相关学科、专业或机构负责资料整理、编印及上网。
第六条 学术沙龙
(一)成立学术沙龙须将组织章程、活动内容、经费筹措与管理办法等书面提交院党政团办公会审批。
(二)学术沙龙的学术水平和学术效益由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价。
第六条 学术交流: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学术访问等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费使用
(一)学术活动经费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转入下年继续使用”的原则于每年春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按院党政办公会研究结果和学校有关规定核拨经费,年末办理结算。
(二)学术活动经费的额度按暂按每年每个专业5000元标准核拨,之后根据学院财务状况适当调整。
(三)学院鼓励各学科、专业或研究机构自筹经费进行学术活动。
第八条 各种学术活动,由承办学科、专业或机构提出经费预算,报学院审批。
经学校或学院批准参加校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会务费按会议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按校有关规定报销。
第九条 国际、国内学术交流、访问经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经院党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党政办公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