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者:董占梅发布时间:2020-01-04浏览次数:644


 江苏师范大学文件




 苏师大教〔2019〕8号

自选图形 12



 关于印发《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相关单位: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师范大学

 2019年12月31日



 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生为本”育人理念,更好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兴趣和特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基本原则

 1.坚持以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2.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兴趣和爱好,发挥学生的优势和专长,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3.以符合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确保教学顺利运行。

 4.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督检查处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制订本年度转专业总体方案及考核细则;确定工作日程;审定学校转专业学生名单等。

 各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订学院转专业工作计划;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审核拟转出学生申请资格;做好转入学生接收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条件

 学生对某专业领域有浓厚的兴趣并具备相应潜质,已修读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无违纪处分,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二年级学生转专业原则上须降级学习。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亦可申请转专业:

 1.经医学确认学生有某种疾病且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因学校专业调整或所在专业停止招生,导致参军入伍、延迟毕业、保留入学资格等情况的学生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者。

 第五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受理:

 1.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者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者(含定向生、艺术类、体育类、合作办学类等);

 3.属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

 4.就读三年级(含)以上年级,或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学生;

 5.尚在休学期间的学生;

 6.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学生;

 7.应予退学者;

 8.有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情况的。

 第六条  工作流程

 1.学校公布转专业管理办法,各学院根据管理办法制订当年度转专业工作计划,包括拟接收专业、名额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报教务处复核汇总后,在学校门户信息网发布。

 2.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登陆综合教务系统提交转专业申请。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初审,审核结果在本学院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无异议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进行资格复审,并在学校门户信息网公示资格审核结果。

 3.教务处组织转专业学生考核,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转专业考核成绩、名额等规定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在学校信息门户网公示。

 4.统一办理获批学生转专业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取消其转专业资格,且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  转专业学生管理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苏师大学〔2017〕37号)和《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苏师大教〔2019〕5号)执行,同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1.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2.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合格的课程,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进行学分认定;

 3.学生转专业后,学费在下一学年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八条  总体时间安排

 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公布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各学院据此制订年度转专业工作计划;寒假结束前,学生提交转专业申请;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各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和复审,通过复审的学生由教务处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核后公示。

 第九条 转专业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按程序分别向相关学院和教务处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师范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苏师大教〔2017〕7号)同时废止。



























 江苏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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