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发〔2011〕37号  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9-28浏览次数:786


各学院: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下达2011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1〕147号)和《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苏教助函〔2011〕29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的要求,现将2010-2011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2011级新生)。
  二、评审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特别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均在所在班级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5.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在档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智育成绩均在所在班级前30%。
  (三)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考试无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在档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励及资助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2000、3000、4000元三档发放,但资助人数和发放金额应与下达的指标相一致。
  四、评审程序
  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在对各学院上报的名单进行初审后组织相关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定,报学校领导研究,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认真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3)报所在学院。各学院要按照学校分配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申报学生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组织评审,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结合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在各学院初评的基础上,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材料上报要求
  (一)表格要求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个人申请表和汇总表,请各学院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申报和打印,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按以下要求统一填报: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一张,正反两面,不得随意增加页数。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经过学院审查,不需随表报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学生除外)。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院和学校填写。申请人、推荐人、院系领导等签字栏必须亲笔填写,不得打印或加盖签名章。
  3.“申请理由”栏应以第一人称填写,内容要求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字数控制在150至200字左右。
  4.“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50至100字左右。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或班主任,其他人无权推荐。
  5.“获奖情况”栏的颁奖单位以获奖证书上的公章全称为准,排列顺序按获奖时间由先到后。
  6.“学制”栏按实际学制填写。
  7.表格中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由各学院确定,年级、班级排名均可,但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
  8.表格填写完整后,必须加盖学院和学校两级公章。
  9.表格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二)报送材料内容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要求,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数据需输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请各学院登录http://202.119.175.107/infoms/identity/index.c,将申请学生信息准确录入系统。
  各学院要在9月30日前完成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并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审核名单汇总表》(均为从系统中打印出的原件)加盖学院公章后一并交到学生工作处。
  各学院要在11月1日前完成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并将《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情况汇总表》加盖学院公章后交到学生工作处。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有关事项请与学生工作处学生管理科联系。联系人:李丹;联系电话:6615。
  国家助学金的有关事项请与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联系。联系人:徐二荣;联系电话:3185。
  六、注意事项
  1.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内,不可兼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2.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同时评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只择其中奖金较高者发放。
  3.上一学年在校申请办理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获得相应申请资格的,暑假中未及时到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贷款手续的学生,不能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可参评国家奖学金。
  七、工作要求
  各学院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召开专题班会,向学生详细介绍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确保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切实资助。
  附件:

 

 

           表格.xls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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