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发〔2009〕19号 关于申报2009年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09-03-19浏览次数:73

科发〔2009〕19号 关于申报2009年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通知
文章作者:科技处 社科处 发布时间:2009-03-18 浏览次数:

各有关学院、各部门、各直属业务单位:
  根据苏教社政函〔2009〕4号通知,2009年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已经开始申报,现将我校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项目选题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践科学发展观,体现江苏特色,并有利于推动基础理论研究、加强学科建设,有利于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具有创新性和开拓性。
  2.2009年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确定以下重大研究领域: 
  (1)科学发展观问题研究;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研究
  (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
  (4)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研究;
  (5)江苏建设教育强省战略问题研究;
  (6)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与对策研究及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研究;
  (7)我省优势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
  项目申请者可根据自身的研究专长,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教育改革、学科发展的需要,自行拟定研究课题。
  申报的课题一般在2年内完成(至2011年底),个别需进行长期学术积累和系列研究的重大项目,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请予注明。提交成果的方式应具有可考核性。
  3.鼓励学科交叉,提倡跨学科、跨系科、跨学校、跨部门联合申报,提高研究工作的组织集成度,发挥群体优势,解决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4.项目第一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硕士学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对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应给予倾斜。
  5.主持省高校社科基金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新项目。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正承担校科研基金项目培育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预研究课题的主持人不能申报。
  二、申报推荐办法
  1.此次申报包括资助项目和指导项目两类。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由教育厅给予经费资助并立项,学校负责日常管理。指导项目由教育厅批准立项,学校给予经费资助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今年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设立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种。重大项目资助额度为3万元,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0.6万元,学校适当给予配套支持。指导项目学校每项资助5000元。
  3.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今年教育厅继续设立面向辅导员的专题研究项目。专题研究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各高校专职辅导员(包括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如院系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任职1年以上,由学生工作处与科技处(社科处)共同审核同意方可申报。
  4.资助项目与指导项目可以兼报,辅导员专题研究项目不能兼报。
  5.此次项目申报仍采取限额推荐申报方式。根据通知,我校资助项目与指导项目限报30项,辅导员专题研究项目5项。请各申请者务必凝炼选题,认真论证,各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初审,并对初评的申报项目进行排序(要注意体现对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学术骨干给予倾斜的精神)。辅导员专题研究项目、机关部门和直属业务单位人员申报的项目直接上报学校专家组评审。
  6.根据省教育厅关于提高结项率的要求,上一年度结项通过率较低的单位(参见“关于公布我校2008年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检查结项情况的通知(科发〔2009〕18号)”)要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改进措施。学校评审时,将考虑各学院往年结项率等因素。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1.申请人填写《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表格中学科代码务必严格按照《学科分类代码表》(附件3)填写。
  2.请各学院科研秘书于4月10日前将申报人员的《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1份)和加盖学院公章的《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报情况一览表》(附件2,含电子版)送交科技处(社科处)科研管理科。
  3.通过学校评审推荐上报的项目,申报者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课题论证,并于4月23日前上报《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一式4份,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skc@xznu.edu.cn
  联系人:许远远、张文德,电话:83500230;83536265。
  附件:1.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doc
     2.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报情况一览表.xls
     
3.学科分类代码表(人文社科类).doc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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