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招生管理,努力把好研究生培养第一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开展2016年导师招生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
拟在2016年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均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参加招生资格审核,通过审核者方可招生。
二、审核依据
1. 导师申请招生资格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我校认定的导师资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身体健康,能保证时间投入,胜任研究生指导工作。临近退休年龄的导师在退休前应能完整地指导一届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导师不得作为独立导师或第一导师申请指导新一届研究生。
(3)近三年的科研成果和在研项目,原则上应不低于2015年遴选导师的相应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硕士点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对于无项目(经费)、无科研成果或无获奖成果的“三无”导师,不允许招生。
(4)较好地完成培养单位安排的教学工作和研究生指导工作,效果良好。
各培养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不低于上述基本条件的审核要求。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导师,提供相关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具有对应学科的招生资格:
(1)入选国家级、部省级各类人才项目;
(2)现任校特聘教授;
(3)我校岗位聘任上一轮聘期考核结果为优秀;
(4)本聘期内受聘学校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5)现为博士生导师;
(6)2015年我校新遴选的导师;
(7)被评为2015年度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8)2015年度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被评为江苏省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
3. 在2015年度的省论文抽检工作中,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出现3篇次不合格情况的,暂停本年度招生;2篇次不合格情况的,原则上本年度只允许招收1名研究生;1篇次不合格情况的,减少本年度招生名额。
三、工作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审核2016年导师招生资格,并将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天,无异议后于5月20日前将《江苏师范大学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江苏师范大学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一并报研究生院2号楼204办公室。
2.招生资格审核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复核,并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复核结果予以认定。
联系人:李磊;联系电话:83403100(3100)
电子邮箱:lilei@jsnu.edu.cn
附件:1.江苏师范大学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审核表
2.江苏师范大学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16年5月4日
附件1:江苏师范大学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申请审核表.doc;.doc
附件2 :江苏师范大学2016年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审查汇总表.docx